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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天津市瑞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2116室。法定代表人唐丽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坤,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