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二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地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地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阿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告阿勒泰地区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卢地辉,男,汉族,40岁,住新疆北屯市。本院在审理阿勒泰地区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卢地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卢地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并已提供王永丽名下房权证阿市房字第-22961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长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卢地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杜金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邹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