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路。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职业学院内。法定代表人韩金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85321元(本金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400元、执行费72400元、利息97052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