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周某,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某化,务工,住茶陵县。被告蒋某某,女,1979年1月6日生,汉族,广西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户籍在茶陵县。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蓓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08年4月,原告在广东顺德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9年5月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周甲某。婚生女出生不久被告便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原告的母亲带养。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联系甚少,已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甲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周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两本,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被告及周甲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三人的关系,以及婚生女的情况;3.茶陵县湖口镇井和村及广西省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深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蒋某某2012年外出务工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被告蒋某某在收到原告周某的起诉状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系相关行政部门对婚姻情况和个人身份信息情况颁发的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一组证明,是被告蒋某某原户籍所在地(娘家)及现户籍所在地(夫家)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证据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中原告周某的陈述意见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2008年4月,原告在广东顺德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9年5月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周甲某。婚生女出生不久被告便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原告的母亲带养。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联系甚少,已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甲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根据原告陈述,原、被告从相识到相恋,从确立恋爱关系到结婚生子,都较为仓促。婚后,原、被告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短,2012年正月初八,因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将被告送回广西,一个月后联系被告的父亲蒋名华,得知被告外出打工,之后双方没有联系。经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及现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证明,从2012年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没有回来过。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至今分居已近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女周甲某一直生活在原告处,被告现下落不明,故从有利于小孩成长和稳定方面考虑,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为妥当。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没有超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周甲某随原告周某生活,被告蒋某某按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每年12月30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至其成年,被告蒋某某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周某及其家人应当予以协助,待婚生女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宋 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艳玲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