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宝田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884号罪犯周宝田,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宝田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宝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宝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宝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宝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回云庭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