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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巧娟与梁宏柱、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娟,梁宏柱,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孙巧娟,女。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宏柱,男。被告苏敏,女。本院受理原告孙巧娟诉被告梁宏柱、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巧娟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巧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全部退回。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惠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