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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王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王渐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诉讼代表人:徐薛兰。被告:王渐安。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被告王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舒诗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