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艳军与撖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张艳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撖小利,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军与被告撖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军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2012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利息。2013年1月10日双方进行了一次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撖小利辩称,被告本人因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鄂尔多斯市和巴盟前旗被立案侦查,现在取保候审阶段,因此��本案不应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军与被告撖小利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11年、2012年间,2013年2月。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就已对撖小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4年6月19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嫌疑人撖小利取保候审,现案件并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二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小平审 判 员 梁文旭人民陪审员 吴洪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