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毋东成与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毋东成,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毋东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力、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支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赵张弓��。法定代表人任文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毋东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公司)、被上诉人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嘉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毋东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劳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毋东成的委托代理人李力、梁美萍,被上诉人万方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克华,被上诉人金冠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焦作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依斯万方公司)与毋东成等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下发了《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其中,《离岗员工安置意见》提出:“对落聘不选择爱依斯万方公司待岗,但同意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政府要求万方集团公司做好安置工作。对不愿意与焦作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由该公司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爱依斯万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政府协调小组商定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考虑万方集团公司安置部分员工有一定的困难,市政府将安置员工的数量协商爱依斯万方公司予以一定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市政府的意见,毋东成等人不愿意与焦作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在爱依斯万方公司领取了一次性补偿费。其他愿意与焦作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补偿金,由爱依斯万方公司直接转入万方集团公司。之后,万方集团公司筹建自备电厂,基于上述《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专门针对原爱依斯万方公司下岗���同意退回补偿金的人员中进行招聘,毋东成等员工退还部分补偿金后被安排到万方集团公司自备电厂工作。因此,焦作万方集团公司重新招聘毋东成等人并向本人收回部分补偿金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之间存在关联,故本案系政府主导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毋东成的起诉。毋东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万方集团公司重新招聘毋东成并向其收回部分补偿金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之间存在关联,系认定事实错误。1、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的背景,仅是处理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与其部分职工间的劳资关系。2000年3、4月份,由于爱依斯万方公司与其员工发生劳资纠纷,焦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劳资纠纷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按照焦作市政府形成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的精神,做出《离岗员工安置意见》。毋东成作为爱依斯万方公司的员工,根据《离岗员工安置意见》要求,选择不愿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于2001年8月份与爱依斯万方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至此,毋东成与爱依斯万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万方集团公司也无劳动关系。2、万方集团公司2002年招聘毋东成,双方是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毋东成与爱依斯万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成为了自由的社会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2002年6月份,万方集团公司成立自备电厂,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得到利益最大化,招聘员工的范围,是原���曾经在爱依斯万方公司工作过,且从事过相关生产的、熟练的、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毋东成通过考试、培训后,被万方集团公司要求交纳52000元“补偿金”后得上岗,因此,万方集团公司录用毋东成,双方是新建立的劳动关系,与之前的劳动关系无关联性。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政府主导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属认定事实错误。万方集团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1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是其唯一法人股东,没有企业改制信息。政府主导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被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清查、国有资产流失、职工权益维护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凡是政府主导国有企业改制,政府均有针对该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均是公开进行的。本案中,从未见到万方集团公司举证系政府主导其改制的证据材料,且毋东成也曾经是万方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怎不知道焦作市人民政府怎��主导对万方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怎样对职工的权益进行切实维护?一审法院是以什么为依据,认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什么时间主导万方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制的?具体怎样改制的?因此、一审认定本案系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系无中生有。三、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1、《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案系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范围。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毋东成于2012年6月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毋东成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毋东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四、万方集团公司在录用毋东成时收取的52000元补偿金费用实属违法。万方集团公司收取上述费用的依据是其公司的44号文件,而该文件于法无据,并且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是违法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因此,万方集团公司在录用毋东成时收取毋东成费用的行为违法。综上,毋东成认为,本案并不存在焦作市人民政府主导万方集团公司企业改制事宜,属于典型的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万方集团公司以招聘毋东成为借口,收取毋东成的补偿金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退还毋东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万方集团公司退还非法收取毋东成的52000元,及给毋东成带来的损失(从2004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至给付日),万方集团公司、金冠嘉华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被上诉人万方集团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金冠嘉华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焦作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与毋东成等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分别于2000年3月29日、4月2日下发了《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其中,《离岗员工安置意见》提出:“对落聘不选择爱依斯万方公司待岗,但同意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政府要求万方集团公司做好安置工作。对不愿意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由该公司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爱依斯万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政府协调小组商���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考虑万方集团公司安置部分员工有一定的困难,政府将按安置员工的数量协商爱依斯万方公司予以一定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市政府的意见,毋东成不愿意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在爱依斯万方公司领取了一次性补偿费。其他愿意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补偿金,由爱依斯万方公司直接转入万方集团公司。之后,万方集团公司筹建自备电厂,基于上述《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专门针对原爱依斯万方公司下岗并同意退回补偿金的人员中进行招聘,毋东成退还补偿金后被安排到万方公司自备电厂工作。因此,万方集团公司重新招聘毋东成等人并向本人收回部分补偿金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之间存在关联,故本案系政府主导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毋东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王晓武代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