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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红霞,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一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欢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