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绪果与胥淑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果,胥淑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黄绪果。被告胥淑花。原告黄绪果诉被告胥淑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绪果诉称,2014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加工丝绵辅料若干,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496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49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发现被告并不在此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视为被告不存在,故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绪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黄绪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