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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绪果与胥淑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果,胥淑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黄绪果。被告胥淑花。原告黄绪果诉被告胥淑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绪果诉称,2014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加工丝绵辅料若干,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496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49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发现被告并不在此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视为被告不存在,故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绪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黄绪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