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成奎与张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奎,张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宋成奎,男。被执行人:张子华,男。申请执行人宋成奎与张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44292元,利息1008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子华已履行15000元,剩余部分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莒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余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