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吉庆与张开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吉庆,张开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丁吉庆。被告张开强,约53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吉庆诉被告张开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吉庆于2015年6月1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