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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吉庆与张开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吉庆,张开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丁吉庆。被告张开强,约53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吉庆诉被告张开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吉庆于2015年6月1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