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青山与被执行人李功、张胜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山,李功,张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男.被执行人:李功,男.被执行人:张胜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申请执行李功、张胜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功、张胜权已不在原居所居住,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青山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功、张胜权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灵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