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聪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聪,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徐聪。被告孙伟。原告徐聪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聪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3元,由原告徐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