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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聪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聪,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徐聪。被告孙伟。原告徐聪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聪撤回对被告孙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3元,由原告徐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