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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陈某某,1979年6月13日生,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原告诉称,1999年1月4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邮寄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7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