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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范某甲。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方网才。原告范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被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网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范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重。现原告认为已无法与被告沟通、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陆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孩子还小,希望原告能考虑家庭的完整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范某甲与陆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乙。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范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陆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来看,主要系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了一些矛盾,这些矛盾虽非原则性问题,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特别是双方已育有一子,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呵护和关爱。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