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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梁永星、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星,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梁永星,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园(麻陈)内,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000000046。法定代表人王俊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梁永星诉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永星清偿货款420494.4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还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38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2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案号:(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7号】查封被执行人木煤生产线一条、存货一批,现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本案待参与分配。此外,本院还依法向相关金融、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6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唐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