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童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童辉,男,出生于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童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开王某球的赣A3L1**号面包车车窗锁扣,从车上盗走王某球的身份证。之后,赵童辉又撬烂孙某焜的赣CL08**号奇瑞QQ小车左后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一个钱包,包内有2000元现金,孙某焜的身份证及一张银行卡。孙某焜的车玻璃损失200元。2、2014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烂徐某军的赣CT95**号江淮S5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从车上盗走价值90元的二包硬中华香烟、一瓶口香糖及7元钱现金。徐某军的车玻璃损失580元。3、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南昌银行门口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烂了聂某丽的赣C7M2**号长城及易某俊夫妇的赣C507**起亚车和赣C3L8**号福特车的车窗玻璃,赵童辉在这三辆车上均未盗窃到物品,但造成三辆车玻璃受损,其中聂某丽的车玻璃损失400元,易某俊夫妇二辆车玻璃损失880元。4、2014年12月20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城南升宇网吧,发现网吧侧面空地上停了一排汽车,赵童辉用携带的起子撬了熊某萍、吴某娇等人的四辆车子,熊某萍的鄂AL18**号奔驰车右前车窗玻璃被撬,但未撬开,造成损失2000元。吴某娇等三人的车窗玻璃被撬开,但赵童辉在三辆车上均未盗窃到物品。5、2014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连锦农民街,他用一把双头起子撬开章某义的闽DLZ1**号捷达车车窗玻璃(玻璃损失350元),从车上盗走一个电脑包,包内有章某义的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及章某义单位印章等物品,其中一张民生银行卡用纸包着,上面写有一组数字,赵童辉判断这组数字是银行卡的密码,于是来到花旗大酒店旁的工商银行网点,在自助取款机上有这张卡取出18000元钱。所得赃款被赵童辉赌博、吃喝挥霍掉了。6、2015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和卢某凌(另案处理)步行至高安瑞州商贸城停车场,二人用携带的起子撬开孙某凯的赣CS50**号面包车后门,从车上盗走一个钱包,包内有孙某凯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张银行卡、60元人民币及一张100元面值的港币。之后,赵童辉和卢某凌又撬开了一辆面包车,从面包车上盗走一部价值390元的诺基亚8800手机。二人从停车场出来,将孙某凯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张银行卡埋在商贸城南面出入口一水泥墩下。赵童辉和卢某凌每人分了30元人民币,港币和手机归赵童辉。7、2015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瑞州西路,在市府二院附近的路边用携带的起子撬烂了二辆小车的车窗玻璃,其中在丁某允的赣C7M6**号比亚迪车上盗得一本该车的购置税完税证、一个证件本,本内有银行卡、照片等物品。丁某允的车玻璃损失480元。8、2015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南昌银行门口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烂了周某航的赣CV99**号雪佛兰车右后车窗玻璃(玻璃损失350元),从车上盗走价值90元的二包硬中化香烟。之后,赵童辉又撬烂易某俊的赣C3L8**号福特车左前车窗玻璃(玻璃损失400元),从车上盗走一条价值950元的和天下香烟、2000元现金。9、2015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福康彩虹城小区,赵童辉用携带的起子撬开在8号楼旁停放的刘某安的赣CW80**号大众车右后车窗玻璃(玻璃损失800元),从车上盗走一本该车的购置税完税证、刘某安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之后,赵童辉又打开杨某明的赣CY13**号面包车车门,从车上盗走价值189元的三条软金圣香烟。赵童辉从福康彩虹城小区出来,走至市二小附近被高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巡逻民警在其身上缴获了章某义、丁某允、刘某安被盗的证件、银行卡及杨某明被盗的香烟等物品。综上所述,被告人赵童辉盗窃作案9次,共盗得现金、香烟、和手机等物品,总价值23800元。除缴获的三条金圣烟外,其余均被赵童辉挥霍掉了。赵童辉采用毁坏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共造成受害人损失6440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童辉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800元,数额较大,且造成财产损失64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童辉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童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开王某球的赣A3L1**号面包车车窗锁扣,从车上盗走王某球的身份证。之后,被告人赵童辉又撬烂孙某焜的赣CL08**号奇瑞QQ小车左后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一个钱包,包内有2000元现金,孙某焜的身份证及一张银行卡。孙某焜的车玻璃损失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王某球证实其停放在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的面包车被撬,身份证被盗走;(3)被害人孙某焜证实其停放在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的小车玻璃被砸,钱包被盗,内有现金2000元、身份证、银行卡。(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2014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烂徐某军的赣CT95**号江淮S5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从车上盗走价值90元的二包硬中华香烟、一瓶口香糖及7元钱现金。徐某军的车玻璃损失5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徐某军证实其停放在瑞州商贸城自己开的浙江门业店前的小车玻璃被人砸烂,一条硬中华香烟及银行卡被盗走;(3)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3、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南昌银行门口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烂了聂某丽的赣C7M2**号长城及易某俊夫妇的赣C507**起亚车和赣C3L8**号福特车的车窗玻璃,被告人赵童辉在这三辆车上均未盗窃到物品,但造成三辆车玻璃受损,其中聂某丽的车玻璃损失400元,易某俊夫妇二辆车玻璃损失8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聂某丽证实其停放在南昌银行停车场的小车玻璃被敲烂,一瓶红酒被打开;(3)被害人易某俊证实其停放在南昌银行停车场的小车玻璃被撬,没偷走什么东西,这天聂某丽的车子也被撬了;(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2014年12月20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城南升宇网吧,发现网吧侧面空地上停了一排汽车,被告人赵童辉用携带的起子撬了熊某萍、吴某娇等人的四辆车子,熊某萍的鄂AL18**号奔驰车右前车窗玻璃被撬,但未撬开,造成损失2000元。吴某娇等三人的车窗玻璃被撬开,但赵童辉在三辆车上均未盗窃到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熊某萍证实其停放在城南升宇网吧的小车玻璃被撬,但没撬动,后花了2000元修理。吴某娇的车子也被撬了,还有一辆红色的车子被撬了;(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2014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连锦农民街,他用一把双头起子撬开章某义的闽DLZ1**号捷达车车窗玻璃(玻璃损失350元),从车上盗走一个电脑包,包内有章某义的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及章某义单位印章等物品,其中一张民生银行卡用纸包着,上面写有一组数字,被告人赵童辉判断这组数字是银行卡的密码,于是来到花旗大酒店旁的工商银行网点,在自助取款机上有这张卡取出18000元钱。所得赃款被被告人赵童辉赌博、吃喝挥霍掉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章某义证实他将小车停在连锦四路和连锦三路的路口附近,晚上23时25分左右,他的手机陆续收到信用卡取现的消息,取了六笔,共18000元。他就通过电话挂失了信用卡,后他发现小车玻璃被砸,一个电脑包被偷走。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其中被取钱走的是民生银行卡,还有单位公章等物品;(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2015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和卢某凌(另案处理)步行至高安瑞州商贸城停车场,二人用携带的起子撬开孙某凯的赣CS50**号面包车后门,从车上盗走一个钱包,包内有孙某凯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张银行卡、60元人民币及一张100元面值的港币。之后,被告人赵童辉和卢某凌又撬开了一辆面包车,从面包车上盗走一部价值390元的诺基亚8800手机。二人从停车场出来,将孙某凯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张银行卡埋在商贸城南面出入口一水泥墩下。被告人赵童辉和卢某凌每人分了30元人民币,港币和手机归赵童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同案人卢某凌供认了上述事实;(3)被害人孙某凯证实其停放在瑞州商贸城停车场的面包车的后车玻璃被摇下来了,车内的一个钱包被偷走,内有一张100元的港币、几十元人民币、三张银行卡;(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2015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瑞州西路,在市府二院附近的路边用携带的起子撬烂了二辆小车的车窗玻璃,其中在丁某允的赣C7M6**号比亚迪车上盗得一本该车的购置税完税证、一个证件本,本内有银行卡、照片等物品。丁某允的车玻璃损失4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丁某允证实其停放在瑞州西路市府二院附近的小车右后车窗玻璃被人打烂,车内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品被盗;(3)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8、2015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南昌银行门口停车场,用携带的起子撬烂了周某航的赣CV99**号雪佛兰车右后车窗玻璃(玻璃损失350元),从车上盗走价值90元的二包硬中化香烟。之后,被告人赵童辉又撬烂易某俊的赣C3L8**号福特车左前车窗玻璃(玻璃损失400元),从车上盗走一条价值950元的和天下香烟、20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周某航证实其停放在南昌银行停车场的小车玻璃被撬,二包硬中华烟被偷走;(3)被害人易某俊证实其停放在南昌银行停车场的小车玻璃被砸,车内一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被盗;(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9、2015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童辉步行至高安市福康彩虹城小区,用携带的起子撬开在8号楼旁停放的刘某安的赣CW80**号大众车右后车窗玻璃(玻璃损失800元),从车上盗走一本该车的购置税完税证、刘某安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之后,赵童辉又打开杨某明的赣CY13**号面包车车门,从车上盗走价值189元的三条软金圣香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童辉供认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刘某安证实其停放在福康彩虹城9栋楼下的小车玻璃被砸,车内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被盗;(3)被害人杨某明证实其停放在福康彩虹城8栋楼下的小车玻璃被摇下来了,车内的三条软金圣烟被盗;(4)被告人赵童辉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赵童辉从福康彩虹城小区出来,走至市二小附近被高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巡逻民警在其身上缴获了章某义、丁某允、刘某安被盗的证件、银行卡及杨某明被盗的香烟等物品。上述事实,还有高安市公安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高安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提交的车辆被损照片、现场方位图、被盗现场照片、前科材料、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赵童辉盗窃作案9次,共盗得现金、香烟、和手机等物品,总价值23800余元。除缴获的三条金圣烟外,其余均被被告人赵童辉挥霍掉了。被告人赵童辉采用毁坏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64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童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童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童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童辉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应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童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聂建萍人民陪审员 许汉阳人民陪审员 冯 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