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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督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小富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忍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督字第49号申请人:滦南县柏各庄镇小富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小富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友,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张忍,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滦南县柏各庄镇小富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2015)倴民督字第4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忍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张忍提出的异议。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晓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