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湘与方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湘,方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32-1号原告胡湘,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方茜,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胡湘诉被告方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湘撤回对被告方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及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胡湘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