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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丙武申请执行李明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武,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武与被执行人李明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冻结、扣划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