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丙武申请执行李明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武,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武与被执行人李明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冻结、扣划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