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