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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