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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华志与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志,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郑华志,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港湾村***号。被执行人魏松,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华志与被执行人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8000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郑华志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魏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