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顾梅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梅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83号罪犯顾梅艳,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郯城县庙山镇岭北西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郯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梅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顾梅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梅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顾梅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顾梅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梅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