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某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