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宜兴市联为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宜兴市联为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焕明,宗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兴市联为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美栖村。法定代表人张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长福村)。法定代表人周培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焕明。被执行人宗听芬。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宜兴市联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为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张焕明、宗听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联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垫付票款本金4929764.5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29764.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对联为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大恒公司、张焕明、宗听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联为公司、大恒公司、张焕明、宗听芬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5)崇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游荣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