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健诉被告孙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孙文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郭健,男,194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锋,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诉被告孙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