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素梅与张焕文、连庆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梅,张焕文,连庆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郑素梅,女,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焕文,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连庆姐,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张焕文之妻。委托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梅与被告张焕文、连庆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素梅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元,由原告郑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