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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冯艳红与冯济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红,冯济生,倪美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冯艳红。被告:冯济生。第三人:倪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红诉被告冯济生、第三人倪美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艳红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