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冯艳红与冯济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红,冯济生,倪美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冯艳红。被告:冯济生。第三人:倪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红诉被告冯济生、第三人倪美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艳红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