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卢进良与高铭忠、李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47号原告:卢进良,男,原籍湖南省新邵县,现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高铭忠,男,现住柳城县。被告:李美珍,女,现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进良与被告高铭忠、李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进良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自行拆除铁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进良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进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左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韦俐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