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与桑德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桑德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修江,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桂红,茌平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德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桑德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茌平县博平镇西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树安审 判 员 张华林人民陪审员 张宝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