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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勇与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2633号原告张勇,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玉文审 判 员 : 刘 哲代理审判员 : 李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