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之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857号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聪。委托代理人:林仙忠。被告:台州市椒江之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之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己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依法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台州万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