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与阮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阮梅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1号楼2103室。法定代表人黄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茂华,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阮梅春,女,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阮梅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阮梅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阳东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