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崔建荣与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荣,吴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崔建荣,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江涛,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崔建荣与被告吴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筱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建荣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因急用向我借款15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500元。被告吴江涛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认识,被告因急用在原告处借款;2013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崔建荣壹仟伍佰圆正(1500.00)。2013年5月1日,吴江涛。”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后经索要未果,2015年4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1500元。审理中,由于被告吴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吴江涛在原告崔建荣处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5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崔建荣1500元。如果被告吴江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