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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沙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韩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某,男,满族,现住绥中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绥中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解 丹审 判 员  单 东人民陪审员  卢献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