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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李英,肖桂英,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映君。被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城南大道5号浙粤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利,董事长。被告李利。被告李英。被告肖桂英。被告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李英、肖桂英、李凤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12元,减半收取11,606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