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智宙与刘晓明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宙,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315-1号原告李智宙。被告刘晓明。原告李智宙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明银行存款人民币82091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李智宙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李智宙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晓明银行存款人民币82091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李智宙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号30号楼1101户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由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