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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汇民银行与赵鹏 李肖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鹏,李肖婷,杜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鹏,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光华乡大兴村第三组居民。被执行人李肖婷,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光华乡大兴村第三组居民。被执行人杜晋芳,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便民巷府园小区4-022号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晋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行6222020511013431909账号上的存款6780.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王文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