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事实:2011年农历2月,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于2012年12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在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和,2015年4月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户口现在原告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均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应协助被告行使对其女儿的探望权;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被告刘某共同财产应得份额人民币10,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宋文生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