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李敏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李敏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642号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商业大厦东方广场20楼B座。法定代表人张大庆,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同林(受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敏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无锡市海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应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