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527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9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1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