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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王某某、某某油脂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65-1号原告梅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某某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某某油脂公司经理。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经理。被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油脂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某某油脂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林兵、王俊夙、林天勇、吴桂萍自愿以其房产为原告梅某某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某某油脂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林兵、王俊夙的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1102**号)、林天勇、吴桂萍的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123386号、第70123403号、第70123404号、第70123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周建军代理审判员陈爱军代理审判员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刘胜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