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安徽卡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培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卡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培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卡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汤学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培顺,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培顺的银行存款共计62891元,其中垫付款及利息609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0元、执行费8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