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于伯勳与肖坦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伯勳。委托代理人:赵智,黑龙江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坦。再审申请人于伯勳因与被申请人肖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于伯勳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以为申请人的女儿办理工作为由收取申请人人民币23万元,但一直没有办成,在申请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偿还了3万元后,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2.原判决不顾案件的事实及法律关系,以错误的案由进行审理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肖坦给于伯勳出具20万元欠条的行为,是基于于伯勳为给其女儿办理空乘工作,通过肖坦联系王金博办理,肖坦在收到于伯勳的23万元后,将其中的20万元已给付王金博,余款3万元肖坦已返还给于伯勳,此事实业经已生效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该判决认定本案争议的20万元系诈骗款项,于伯勳为受害人,王金博为被告人,王金博系实际侵权人。原判决根据该刑事判决书认定于伯勳与肖坦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双方之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并驳回于伯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于伯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伯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