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世志与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刘金燕拟稿时间2015年6月1日核稿意见同意,发。法官签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郑世志,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魏林,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郑世志与被告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金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