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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与唐保俭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保俭,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保俭,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蔡俊杰,所长。委托代理人黎桂芬、马湘丽,均是该所职员。上诉人唐保俭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属于越秀区辖区范围,根据被告属地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