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灵执字第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彩芹与王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芹,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00295-2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芹,女,195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灵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华在贵行户名为周宗伦存的存款11000元至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账号:22×××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竞代理审判员 王成利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