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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守富与赵利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富,赵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富。被执行人赵利山。张守富与赵利山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张守富借款1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志方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