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守富与赵利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富,赵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富。被执行人赵利山。张守富与赵利山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张守富借款1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志方第1页 更多数据: